一人公司老板跑路,个人账户收货款,认定公私财产混同全额回款 27 万


案情:东莞虎门布料供应商,给虎门某服饰一人有限公司供货,拖欠货款 274000 元。后期工厂倒闭,老板失联。交易过程当中,大量货款是老板个人微信、个人银行卡收款,极少走对公账户,公司和个人资金往来混乱,没有清晰财务账簿。

起诉时,同时起诉公司 + 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则,股东需要自证个人财产和公司相互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老板个人银行、微信流水,大量经营货款流入股东私人账户。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财产混同,判决股东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查封股东名下房产,足额执行回款 274000 元及逾期利息。

办案启示:交易中如果对方经常用个人账号收款,务必留存记录,后续可以追究股东个人连带,不用只告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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