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必然有效,东莞长安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常见情形
不少长安镇的夫妻自行手写婚内财产协议,以为只要双方签字,就万事大吉。但是在长安法庭的离婚诉讼中,大量手写婚内财产协议出现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家事审判经验,讲解手写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
第一种,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比如一方以家暴、威胁离婚、抢夺孩子作为胁迫手段,逼迫另一方手写签字。事后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需要注意,仅仅吵架争吵之后签署,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胁迫,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
第二种,协议附加离婚条件。很多手写协议写:“如果双方离婚,则房产归某某所有”。这种属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参照司法解释,如果后续一方起诉离婚时反悔,法院会认定这份协议没有生效,不能按照手写协议分割财产,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处理。真正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存续期间直接确定财产归属,不以离婚作为生效前提。
第三种,混入人身限制类条款。手写协议当中写: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再婚,放弃抚养权、放弃探视权等。婚姻自由、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权利,不能通过婚内财产协议作出剥夺,这类条款直接无效,严重时甚至会影响法官对整份协议真实意思的判断。
第四种,财产约定模糊不清。手写只简单写 “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列明房产、车辆、存款具体信息。长安法庭审理中,如果财产指向不明,无法对应具体财产,该约定很难实际执行。书写婚内财产协议,房产要写不动产权证号,车辆写车牌号码,存款、股权写明主体信息。
第五种,恶意逃避债务。负债之后,夫妻手写婚内财产协议,把全部财产归一方,债务全部归另一方,以此躲避债权人追索。东莞法院审理,一旦查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该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相关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南方+。
张瑞山律师提醒,手写协议原件务必妥善保管,不要遗失;多页手写协议,建议每一页都签字,避免后期一方主张页面被替换。长安本地当事人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建议交由律师审核,规避条款漏洞。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电话 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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