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厂房租赁拆迁,合同写了 “互不追责”,租户还能拿到赔偿吗
很多东莞企业老板拿到房东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看到这么一条:“租赁期间,遇政府拆迁征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不少人以为这句话只是说不用赔违约金,不影响拿拆迁补偿,等到真正拆迁才发现,房东主张 “互不追责就是所有损失各自承担,租户不能要任何补偿”,双方就此爆发诉讼。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大量判例,解析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修改完善合同,规避此类文字陷阱。
从法律上区分两个概念:一是违约责任,二是拆迁补偿款分配。“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一般意思是拆迁属于客观政策事件,双方都不算违约,不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个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但是,该句话不等于承租人自动放弃装修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现实当中很多房东会偷换概念,在同一条款一并加上:“政府所有补偿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这就属于承租人放弃实体补偿权益。
东莞法院裁判规则:只要合同文字清晰写明承租人放弃全部拆迁补偿,租户签字盖章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通常尊重双方自愿约定,租户很难再主张补偿。很多企业签约时没有仔细通读全部合同,直接盖章,掉入格式合同陷阱。
所以企业审核厂房租赁合同时,看到 “遇拆迁互不追究责任” 的表述,不能直接接受,需要补充后半段内容。修改参考思路:因政府征收拆迁,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但不影响按照本合同另行约定分配各项拆迁补偿款项。把 “违约责任” 和 “补偿分配” 两件事分开写,避免被混为一谈。
同时,拆迁后合同解除、搬迁期限也要明确。约定收到正式拆迁通知后,给予承租方合理搬迁期限,搬迁期内可以减免部分租金,不得逼迫企业几天之内紧急搬离,造成设备损坏、订单违约的扩大损失。还要写清楚,搬迁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租金按实际占用天数结算,多交租金及时退还。
还有一个实务高发风险:房东假借 “即将拆迁” 名义,提前驱赶租户,实际上并未发布官方征收公告。合同应当明确,只有政府出具正式征收、拆迁公告,才触发拆迁相关条款;房东不能仅凭口头传闻,就以此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视为出租方违约,要赔偿承租方全部经营损失。
提醒各位经营者,签厂房合同切忌只看租金金额,拆迁相关条文务必逐字阅读。东莞各镇街厂房拆迁纠纷,合同文字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输赢。遇到拿不准的合同,建议交由律师审查。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71293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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