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转租未取得原房东书面同意,转让合同被判无效,全额退还转让费


基本案情(虎门富民布料市场商铺)

被告李某承租市场商铺经营服装,未取得产权房东书面转租许可,2026 年 1 月将商铺转让给原告周某,收取转让费 12 万元,仅口头承诺 “后续协助跟房东重签合同”。原告付完全款接手后,房东上门巡查,明确告知从未同意转租、不追认转让行为,限期 15 日内搬离商铺。周某立即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转让费。

法律依据 + 裁判逻辑

《民法典》第 716、597 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 / 转让行为对出租人无效;受让方无法取得合法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目的落空,受让方有权解除并退款。

证据材料

  1. 转让合同、12 万转让费银行转账记录;

  2. 原房东与二房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禁止私自转租);

  3. 房东书面限期清场通知书、EMS 送达记录;

  4. 三方沟通录音(房东明确否认同意转让)。

判决退费结果

  1. 解除案涉商铺转让合同;

  2. 被告一次性返还全部转让费 120000 元;

  3. 原告实际占用商铺 1 个月,法院酌定扣除合理占用租金 3800 元,最终实际退还 116200 元;

  4.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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