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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过合同总价 20%,超出部分法院判令全额退还(虎门餐饮铺判例)
案情简述
虎门镇口餐饮商铺转让总价 10 万元,转让方收取定金 4 万元,收据写 “定金不退”。受让方接手前发现商铺消防不合格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要求退款,卖家主张 4 万元全部没收。
法庭核心认定(《民法典》586 条)
定金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 20%,本案合法定金仅 2 万元,剩余 2 万元不属于担保定金,属于预付款,无论哪方违约均需退还。
判决退费
转让方扣除合法定金 20000 元;
返还超出法定上限的预付款 20000 元;
诉讼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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