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隐瞒商铺 3 个月后拆迁,法院判决全额退还转让费 + 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虎门黄河时装城临街铺)
原告(受让方)王女士,2025 年 10 月看中虎门某餐饮商铺,被告(二房东)张某自称租期剩余 3 年,报价转让费 18 万元,收取定金 3.6 万元(合同 20% 标准),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原告当场转账首期转让费 10 万元。接手经营第 20 天,街道张贴征收拆迁公告,明确该片区 3 个月内整体拆迁,被告签约全程刻意隐瞒拆迁通知,未出示任何告知。原告立即发函解除转让合同,要求退还 13.6 万元,张某以 “转让已交付、盈亏自负” 拒绝退款。
原告诉求
解除《商铺转让合同》;
退还转让费 10 万元;
双倍返还定金 7.2 万元;
承担诉讼费。
核心证据清单(胜诉关键)
商铺转让合同、定金收据、全部转账流水(微信 + 银行卡);
政府拆迁公告、现场拍照录像(带地址水印);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承诺 “商铺长期稳定、无拆迁计划”;
商铺交接单、原告经营 20 天营业额台账(证明刚接手即面临关停)。
虎门法庭裁判观点
拆迁属于直接影响商铺经营价值的重大关键信息,转让方负有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被告故意隐瞒拆迁事实,构成欺诈,原告有权撤销 / 解除转让合同;
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适用定金罚则;
判决结果(全额退费胜诉)
解除双方商铺转让协议;
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转让费 100000 元;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72000 元,合计退还 172000 元;
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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