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签合同次日房东反悔,以配偶未签字为由毁约,判退定金 + 5 万违约金


案号:(2017) 粤 1972 民初 XXXX(长安属东莞二法院)

  1. 案情

    黄先生与温女士签订二手房合同,总价 98 万,当场支付定金 2 万元;签约次日卖家反悔,以丈夫未到场签字、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易。

  2. 法院观点

    中介在场签约,卖家收取定金,视为夫妻共同出售意思表示;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构成违约。

  3. 判决

    返还定金 2 万元,另行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诉讼费由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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