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法庭|夫妻单方出售共有房产,妻子不同意无法过户,卖家赔付 22 万违约金


案号:(2018) 粤 1972 民初 XXXX(东莞二法院虎门法庭)

  1. 案情

    刘某名下登记虎门商品房,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独自签订二手房合同收取定金,后续妻子明确拒绝出售,无法办理过户。买家起诉要求继续过户或解除合同、支付 20% 房价违约金、赔偿中介费。

  2. 卖家抗辩:房屋共有,单方签约合同无效。

  3. 法院认定

  •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人拒绝出售,客观无法强制过户;

  • 签约男方明知房屋共有却单方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判决结果

    解除合同;刘某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 22 万元,全额赔偿中介佣金 33000 元;定金双方另行结算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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