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厚街小微企业无书面合同,仅凭微信对账全额追回 80.26 万货款判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原告:东莞市厚街某五金加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营冲压配件)

  4. 被告:深圳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5. 涉案金额:欠付货款本金 802600 元

  6. 核心难点:双方无纸质购销合同、无盖章对账单、无完整送货单,唯一核心证据为双方采购微信完整聊天对账记录

  7. 裁判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 802600 元货款 + 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完整案件事实

1. 交易模式(东莞工厂典型线上交易)

双方合作 2 年,全部业务通过被告公司采购经理陈某微信对接:
  1. 微信发图纸、确认单价、下单排产;

  2. 送货后原告每月微信发送 Excel 电子对账表;

  3. 被告按月微信核对、分批公户 / 私户转账付款;

  4. 后期被告资金链断裂,连续 4 个月停付货款。

    原告财务微信发送月度汇总对账:累计总欠款 802600 元,附带明细表格。陈某微信明确回复:账目核对无误,总额没错,公司资金紧张,分期安排付款。

    后续原告持续微信催款,对方仅拖延,从未对欠款金额、供货数量、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

2. 被告庭审三大抗辩(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1. 微信聊天仅私人沟通,无公司公章,对账无效;

  2. 陈某仅普通采购,无对账确认欠款的授权;

  3. 无书面买卖合同,无法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3. 原告证据链(仅微信材料为主,少量辅助流水)

  1. 微信身份锁定证据

    • 陈某微信名片标注被告公司采购;

    • 历年被告对公账户、法人私户向原告经营者微信转账记录;

    • 微信实名认证截图,证明微信号持有人为陈某本人;

      证明陈某长期代表被告开展全部交易,构成表见代理。

  2. 核心对账电子证据

    原始手机完整未删减聊天录屏、导出微信备份文件;含原告发送月度对账表、被告文字确认欠款 802600 元原话、后续全部催款记录。

  3. 辅助佐证

    部分送货现场照片(微信同步发送)、已收款银行流水、开具增值税发票微信签收记录。

三、厚街法庭核心裁判观点(东莞全市统一裁判口径)

1.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具备书面合同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 46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文字、文件、对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不强制要求纸质合同、盖章单据汕尾市中级...。

2. 员工微信文字确认欠款,构成法律上债务自认

采购人员在工作对接微信中明确核对并认可欠款总额,属于对债务的自认;事后单方否认无相反证据支撑,法院不予认可。即便无加盖公章,长期业务对接下的书面确认有效。

3. 采购长期对接全部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长达 2 年下单、送货、对账、回款均由该采购统一对接,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结算,其微信对账确认行为直接约束被告公司。

4. 买方收货、对账后长期不提质量、数量异议,视为货物合格

被告收到对账单、货物后数月内从未提出数量短缺、产品质量问题,诉讼中再以此抗辩拒付货款,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 支持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法院以 802600 元为基数,自对账确认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

四、判决主文

  1. 被告深圳某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02600 元;

  2. 以 802600 元为本金,自对账确认当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

  3.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原告通过财产保全足额收回全部货款。

五、东莞商家仅凭微信对账胜诉 3 个硬性条件(本案胜诉关键)

条件 1:锁定微信使用人与企业关联

必须留存对方名片、公司转账记录、对方自报任职信息,避免对方辩称微信号非员工、与公司无关。

条件 2:对账要有对方明确文字认可金额

仅发送 Excel 表格、对方只回复 “收到”“知道了” 证明力极低;必须有 “核对无误、金额正确、安排付款” 等明确确认话术,语音对账无文字确认风险极高。

条件 3:保留原始手机完整记录,切勿删除

起诉前完整录屏全部聊天、导出微信备份,庭审法官会核验原始手机载体;仅截图容易被对方抗辩删减、篡改。

六、高频败诉情形(东莞法院同类案件驳回理由)

  1. 仅微信零散下单,无月度汇总对账、无对方确认欠款总额;

  2. 对接员工已离职,无证据证明其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3. 聊天记录大量删除、分段截图,无法形成完整交易闭环;

  4. 长期仅语音沟通,无文字确认欠款金额。

七、管辖便利(厚街商户专属)

交货地、合同履行地在厚街,原告可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立案,无需前往被告外地公司所在地,降低诉讼成本。

八、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七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逾期付款损失按 LPR 计算。

律师实务提示(张瑞山律师・东莞货款纠纷)

东莞厚街、虎门、长安、大岭山大量五金、塑胶、家具小微企业习惯微信交易,不签合同、不盖章对账,极易产生回款纠纷。交易全程务必留存完整微信对账确认记录,一旦拖欠货款,1 年内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仅凭完整微信对账记录即可胜诉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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