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厚街小微企业无书面合同,仅凭微信对账全额追回 80.26 万货款判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厚街某五金加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营冲压配件)
被告:深圳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欠付货款本金 802600 元
核心难点:双方无纸质购销合同、无盖章对账单、无完整送货单,唯一核心证据为双方采购微信完整聊天对账记录
裁判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 802600 元货款 + 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完整案件事实
1. 交易模式(东莞工厂典型线上交易)
微信发图纸、确认单价、下单排产;
送货后原告每月微信发送 Excel 电子对账表;
被告按月微信核对、分批公户 / 私户转账付款;
后期被告资金链断裂,连续 4 个月停付货款。
原告财务微信发送月度汇总对账:累计总欠款 802600 元,附带明细表格。陈某微信明确回复:账目核对无误,总额没错,公司资金紧张,分期安排付款。
后续原告持续微信催款,对方仅拖延,从未对欠款金额、供货数量、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
2. 被告庭审三大抗辩(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微信聊天仅私人沟通,无公司公章,对账无效;
陈某仅普通采购,无对账确认欠款的授权;
无书面买卖合同,无法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3. 原告证据链(仅微信材料为主,少量辅助流水)
微信身份锁定证据
陈某微信名片标注被告公司采购;
历年被告对公账户、法人私户向原告经营者微信转账记录;
微信实名认证截图,证明微信号持有人为陈某本人;
证明陈某长期代表被告开展全部交易,构成表见代理。
核心对账电子证据
原始手机完整未删减聊天录屏、导出微信备份文件;含原告发送月度对账表、被告文字确认欠款 802600 元原话、后续全部催款记录。
辅助佐证
部分送货现场照片(微信同步发送)、已收款银行流水、开具增值税发票微信签收记录。
三、厚街法庭核心裁判观点(东莞全市统一裁判口径)
1.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具备书面合同效力
2. 员工微信文字确认欠款,构成法律上债务自认
3. 采购长期对接全部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4. 买方收货、对账后长期不提质量、数量异议,视为货物合格
5. 支持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四、判决主文
被告深圳某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02600 元;
以 802600 元为本金,自对账确认当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原告通过财产保全足额收回全部货款。
五、东莞商家仅凭微信对账胜诉 3 个硬性条件(本案胜诉关键)
条件 1:锁定微信使用人与企业关联
条件 2:对账要有对方明确文字认可金额
条件 3:保留原始手机完整记录,切勿删除
六、高频败诉情形(东莞法院同类案件驳回理由)
仅微信零散下单,无月度汇总对账、无对方确认欠款总额;
对接员工已离职,无证据证明其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聊天记录大量删除、分段截图,无法形成完整交易闭环;
长期仅语音沟通,无文字确认欠款金额。
七、管辖便利(厚街商户专属)
八、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七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逾期付款损失按 LPR 计算。
律师实务提示(张瑞山律师・东莞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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