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五金厂长期超时加班追索加班费仲裁胜诉完整判例(长安仲裁庭生效裁决)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机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

  2. 案号: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25〕2179 号

  3. 申请人(劳动者):李某,五金冲压车间操作工,入职 2 年 4 个月

  4. 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安某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标准工时制,未审批综合工时)

  5. 岗位工时现状

    • 工作日:8:00-20:00,每日在岗 12 小时,扣除 1 小时吃饭休息,实际每日延时加班 3 小时

    • 每周固定上班 6 天,周六全天上班,周日偶尔安排加班

    • 月平均加班时长超 90 小时,远超法定每月加班上限 36 小时

  6. 争议焦点

    工厂实行 “包薪制”,工资条仅标注基本工资、绩效,无加班费栏目;公司主张薪资已包含全部加班报酬,拒绝另行支付加班费。李某被迫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 2 年全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加班费。

  7. 裁决结果:仲裁全额支持加班费诉求,合计补发加班费 72680 元;同时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持经济补偿金 14600 元,两项合计 87280 元。

二、完整案件事实

1. 用工与薪资模式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基本工资 2300 元(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固定发放综合月薪 6200 元,工资条仅拆分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无单列加班费。车间统一指纹打卡,全厂统一作息,组长每日微信通知加班生产、周末赶货排班;全厂统一单休,不安排补休,仅按月发放固定综合工资,从未单独结算加班费。

2. 维权起因

李某多次向主管、人事提出足额结算加班费,厂方答复 “工资已经打包包含加班,想拿固定月薪就必须接受加班”,拒不补发。李某以长期超时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次日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3. 劳动者全套核心证据(仲裁采信关键材料)

  1. 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牌、2 年银行工资流水、每月电子工资条截图;

  2. 加班事实初步证据

    • 近 1 年指纹打卡机每日出勤截图(车间考勤机手机拍摄);

    • 车间组长微信排班、通知加班、赶货聊天完整记录;

    • 同车间 2 名工友书面证言 + 身份证,证明全厂统一每日加班 3 小时、周六固定上班;

    • 车间生产排班表、夜班交接记录照片;

  3. 薪资佐证:工资条无加班费项目,证明公司从未单独计发加班工资。

4. 工厂庭审全部抗辩理由(仲裁全部不予采纳)

  1. 双方实行包薪制,6200 元月薪已包含所有加班工资,无需额外支付;

  2. 加班属于员工自愿留下来赶货,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

  3. 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李某未走审批流程,加班不认可;

  4. 劳动者无法提供完整 2 年考勤原始记录,无法核实加班时长。

三、长安仲裁庭核心裁判观点(东莞全市统一劳动仲裁口径)

1. “包薪制” 不能免除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加班费必须单独列明、足额计算,不得直接打包进固定工资。工厂仅以最低工资 2300 元作为底薪,未按全部固定收入核算加班费,包薪约定无效,需依法补足差额加班费。

2. 全厂常态化统一加班,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以 “加班审批” 为前提

车间统一作息、组长统一排班、全员统一延时上班,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统一安排加班;内部加班审批制度仅为内部管理流程,不能否定客观加班事实,不能作为拒付加班费的合法理由京法网事。

3. 加班费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东莞仲裁核心裁判逻辑)

劳动者已提交打卡截图、微信排班、工友证言,完成加班事实初步举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由工厂法定留存至少 2 年,工厂拒不提交完整原始考勤记录,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仲裁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每日、每周加班时长广东省人力...。

4. 每月加班超 36 小时属于违法超时加班,劳动者可单方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该厂月均加班 90 小时,严重违法;因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违法延长工时,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支持 N 倍经济补偿金。

5. 加班费计算标准(东莞实操统一算法)

  1. 计算基数:按月固定全部应发工资 6200 元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非仅以最低工资 2300 元计算;

  2. 工作日延时加班:小时工资 ×150%;

  3. 休息日周六上班且无补休:小时工资 ×200%;

  4.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 300% 另行核算,本案含春节、中秋加班一并计入。

四、仲裁裁决主文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X 月 X 日解除;

  2.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 5 日内支付申请人:

    ① 2023 年 X 月至 2025 年 X 月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合计 72680 元;

    ②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4600 元;

    两项合计 87280 元;

  3. 驳回被申请人全部抗辩主张;

  4. 本案仲裁费用由工厂全额承担。

    工厂期满未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足额转账支付全部款项。

五、东莞五金厂工人追索加班费实操必备要点

(一)胜诉必备证据清单(缺一极易败诉)

  1. 劳动关系基础:劳动合同、工牌、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

  2. 加班事实初步证据(任选 2 项以上):打卡截图 / 视频、组长加班通知微信、车间排班表、工友证言、夜班交接记录;

  3. 薪资证明:工资条无加班费栏目,证明单位未单独计发加班报酬。

(二)工厂 4 大常见拒付借口,东莞仲裁 / 法院一律不支持

  1. “包薪包含加班费”:无效,必须单独核算、列明加班费;

  2. “自愿加班不用给钱”:全厂统一排班、强制赶货属于单位安排加班,不属于自愿;

  3. “没走加班审批不算加班”:审批是内部流程,不能抵消客观加班事实;

  4. “拿不出完整考勤不认可加班”:考勤由工厂保管,员工只需初步举证,工厂拒不提交直接采信员工主张。

(三)维权关键时效与实操提示

  1. 加班费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 1 年限制;离职后 1 年内申请仲裁;

  2. 追溯年限:近 2 年考勤由工厂举证,超过 2 年部分劳动者需自行补强证据;

  3. 附加赔偿:因长期违法超时加班、拖欠加班费离职,可同步主张经济补偿金。

六、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6、41、44 条(工时上限、加班费倍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8、46 条(拖欠报酬劳动者可离职并要补偿金);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14、48 条(工资台账保存 2 年、加班费单独列明、工资争议单位举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2 条(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

律师实务提示(张瑞山律师・东莞劳动工伤纠纷)

东莞长安、虎门、厚街、大岭山大量五金、塑胶加工厂普遍实行包薪、单休、每日超长加班,很多企业通过低底薪包薪规避加班费。劳动者无需担心拿不到完整考勤,只要留存加班通知、打卡、工友证言完成初步举证,工厂拒不提交考勤将直接败诉,除追回加班费还可主张离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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