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工地临时工、无书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真实判例
(东莞人社局 + 东莞第一法院行政诉讼终审)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行政庭)
行政复议案号:东府行复〔2018〕615 号
工伤认定编号:东社保工伤认字第 GSRD2203657151 号
伤者(申请人):周某 1,外地务工木工临时工
责任单位(被告):东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包 / 分包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质)
中间包工头:周某 2(自然人,无建筑施工、劳务用工资质)
事故经过:2018 年 3 月 21 日,周某 1 在大岭山湖城小区装修工地操作电锯,左手掌、手指粉碎性切割伤
伤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
核心争议:无劳动合同、由包工头直接发工资,公司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
二、完整案件事实
1. 用工模式(东莞工地典型层层分包)
2. 事故与协商经过
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伤者是包工头自行聘请临时工,公司不发工资、不管理;
工地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最多走商业保险理赔,不承担工伤责任。
3. 伤者收集全套证据(东莞人社局采信核心材料)
工友 2 人书面证言 +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某 1 在该工地做工、现场受伤全过程;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受伤现场照片;
包工头微信聊天记录(安排施工、核对工时、发放工资转账记录);
工地现场门禁照片、项目公示牌(显示案涉工程承包单位为案涉装饰公司);
与公司项目经理沟通赔偿的微信录音、文字记录;
住建局调取项目备案资料,证实案涉工程总包为该装饰公司,木工分包给无资质个人。
三、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
人社局核心认定逻辑(东莞建筑业统一标准)
装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属于违法分包;
根据最高法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第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建筑违法分包情形下,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伤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执行木工施工工作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情形;
公司单方购买商业意外险,不能免除法定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整流程
- 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公司申请撤销工伤认定书,主张无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市政府复议维持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 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东莞第一法院、东莞中院)装饰公司起诉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一审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关键观点(东莞本地生效裁判口径)
建筑业违法分包特殊规则,无需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包工头招用工人受伤,直接由具备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不受 “劳动关系” 前置条件限制,这是专门针对工地农民工、临时工的保护性规定。
公司 “临时工、无合同、包工头招人” 抗辩全部不成立
法律不区分正式工、临时工,只要在项目工地从事承包业务受伤,承包企业就要兜底;有无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
私下免责约定、商业保险不能抵扣工伤待遇
即便公司与包工头签过 “工人事故自行负责” 协议,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商业团体险理赔款不能冲抵公司法定工伤赔偿。
五、劳动仲裁赔偿结果(九级伤残)
全额医疗费 42000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4 个月)38400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 个月本人工资 86400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工资 19200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工资 768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 6800 元;
总赔偿金额:269600 元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赔偿由公司自行承担,判决后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东莞工地临时工工伤维权实操要点(本地办案总结)
(一)不用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的两类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长期固定在工地干活、受公司直接管理、按月发薪,凭微信工资、工牌、考勤、工友证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认定工伤;
违法分包拟制工伤(本案情形)
层层转包、包工头招人,哪怕只干几天临时工,直接起诉有资质总包 / 分包公司认定工伤,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二)工友必备证据清单(缺一难胜诉)
项目公示牌、工地门牌、工地照片(锁定承包公司名称);
包工头 / 管理人员微信聊天、工时核对、工资转账记录;
2 名以上现场工友书面证言 + 身份证;
完整就医病历、诊断、拍片报告;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赔偿记录。
(三)三大企业常见甩锅借口,东莞法院全部不支持
“只是临时工,没签合同不算工伤”—— 不成立,临时工同样受工伤保险保护;
“人是包工头招的,公司不管”—— 违法分包,有资质公司兜底;
“买了意外险,不用赔工伤”—— 商业险替代不了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四)关键时效提醒
七、核心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应当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导致劳动者工伤,由发包、分包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建筑转包、分包工伤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企业承担。
律师实务提示(张瑞山律师・东莞工地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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