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地面车位租金到底归谁?《民法典》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属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东莞绝大多数小区电梯轿厢挂满商业广告、地面公共车位常年对外出租,这笔常年产生的收益去向常年成谜,不少物业公司默认收益归自身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二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占用小区共有区域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地面公共停车位租金,扣除物业合理运营成本后,剩余收益全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从物权划分来看,小区电梯、楼道、小区内道路、露天地面车位,全部属于业主法定共有部分,并非物业公司自有资产。物业公司仅受全体业主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对外招商出租,有权扣除广告制作、车位划线维护、人员管理等实际产生的合理成本,除此之外的经营利润,无权私自截留、占用、随意支配。规划内地下产权车位,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约定归属,不在公共收益范畴之内。
法律同时赋予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公示公共收益收支台账,列明广告收入、车位租金收入、各项成本支出明细。物业公司拒不公示、擅自侵占公共收益,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可由业委会作为原告向东莞属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历年结余收益;尚未成立业委会,业主可推选代表联合起诉,或向属地住建部门、街道办物管中心投诉,由行政机关督促物业整改、返还收益。
在收益使用上,全体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结余收益用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园区升级改造,或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向全体业主分红。张瑞山律师建议东莞业主,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协议时,把公共收益公示周期、成本扣除上限、收益处置方式写入合同,从源头规避物业私自侵占公共收益;发现账目不明、收益被侵占,及时固定广告投放合同、车位收费单据等证据,通过诉讼追回权益。
联系方式:张瑞山律师 13712931166,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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