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
在东莞工厂、服务业用工场景中,大量大龄务工人员年满 50/60 周岁被单位终止用工,多数劳动者疑问:干了十几年到退休被辞退,能不能索要 N 倍工龄经济补偿金?张瑞山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广东高院裁判规则分情形普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该终止情形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范畴内,正常情形下企业无需支付离职补偿。广东省人社、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口径: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用工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龄补偿金,退休后继续留用属于劳务用工,不再受劳动法经济补偿规则约束佛山市人民政府。
但存在例外赔付情形:因用人单位常年未依法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断缴漏缴,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劳动者可起诉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东莞劳动仲裁与法院普遍支持该类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单位在员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即将到龄为由提前违法辞退,不属于法定终止,需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
很多东莞务工人员混淆 “退休终止” 与 “协商解除”: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临近退休人员用工,可自行约定补偿金;仅因到龄法定终止,无约定则不用补偿。部分企业为规避社保,不帮员工参保,待到员工退休无法养老时一次性赔偿多年养老损失,是东莞劳动争议高发案由。
张瑞山律师建议临近退休劳动者:提前核查社保参保记录,发现单位欠缴社保及时向东莞税务、人社部门投诉补缴;已到龄被无故辞退的,区分终止事由,属于违法解雇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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