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法定付款时间明确界定


日常商贸合作中,很多熟人交易、简易购销往来仅口头敲定交易价格、货品数量,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送货单据里并未明确写明具体付款时间、付款节点,后期极易出现买方拖延付款、卖方催收货款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少买卖双方都不清楚,在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买方究竟应当在什么时候支付货款。东莞专业商事律师张瑞山为大家普及法定付款规则。
依据我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条文规定,买卖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支付期限的,遵循法定交易原则执行。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实际收到货物当场,或是提取货物对应单证的同时完成货款支付,一手收货一手付款是最基础的法定交易规则。
除当场付款之外,若是双方长期存在稳定合作关系,形成固定行业交易惯例、地域交易习惯的,也可以按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比如行业内普遍实行月结、货到次月结、季度结算等模式,双方长期默认遵照该方式结算货款,即便书面合同无约定,依旧可以按照既定习惯履行付款义务。
除此之外还有细分场景可以参照执行,货物需要运输配送的,买方完成货物验收确认无误后即具备付款义务;分批供货的,每一批次货物签收完成后,应当及时结清对应批次货款。法律设置该条款,主要目的就是杜绝买方无限期拖延拖欠货款的行为,保障卖方正常资金流转。
在东莞批发市场、五金商贸、原材料供货等行业,无书面付款期限的交易占比极高。张瑞山律师建议商户尽量完善合同内容,提前写明付款日期、结算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从源头避免货款拖欠。作为采购方也应当遵守法定规则与行业习惯,及时结清款项,维护良好商业合作关系,避免被起诉索要货款以及逾期利息,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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