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绝开具发票,买方是否有权直接拒付货款
货款支付与开具发票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两大常见义务,现实交易里经常出现这样的矛盾:货物已经顺利交付验收完毕,买方要求卖方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普通销售发票用于做账抵扣,而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开票、拖延开票,此时很多买方认为对方不开具发票,自己就可以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全部货款,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行?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司法实践理清权责边界。
首先明确核心法律观点:一般情形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直接拒绝支付货款。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按时足额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以及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对应货款,属于合同履行当中的主合同义务,是双方必须优先履行的核心责任。
而按照交易规则、税务规定开具对应交易发票,仅仅属于依附于主交易之外的附随义务、从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在法律层面并不对等,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就直接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核心主义务,无故拒付货款本身还会构成买方先行违约。
当然该规则存在唯一例外情形,若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时,已经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将开票设置成为付款的前置必备条件,那么双方就应当严格遵照合同特殊约定执行。此种约定合法有效,卖方未按约定先行开票,买方暂缓支付货款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广大企业及个体商户,在大额交易、对公合作当中,务必提前在合同内写明发票开具类型、开具时间、税率以及付款先后顺序。遇到卖方故意拒不开票的情况,买方正确维权方式不是直接停付货款,而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方依法履行开票纳税义务,同时协商妥善结清货款,避免自身陷入双向违约的不利处境。
律师简介张瑞山,中共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执业于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专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催收、货物质量纠纷、商事合同拟定审核等法律业务,擅长商事纠纷调解与诉讼代理,有商事法律问题可随时致电 13712931166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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