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自行维修货物产生费用,可依法向卖方全额追偿
在东莞各类商事买卖、设备采购、建材交易过程中,货物交付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故障属于常见情形。不少采购方多次通知卖方上门维修处理,对方却一直拖延、推诿甚至直接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为不耽误正常生产经营,买方只能自行找人维修、更换配件并产生相应开支。很多人疑惑,这笔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究竟能不能让卖方承担?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给出明确答案。
从法律层面来讲,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买方在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使用故障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正式提出质量异议,如实告知产品存在的问题,已经尽到提前告知与催告维修义务,而卖方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安排人员检修、拒不履行维修整改等合同约定义务,在此前提下买方为减少损失、恢复货品正常使用功能,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配件费用、人工服务费等全部开支,都有权要求出卖人全额承担。
实务当中需要把握两大关键前提,也是后续维权胜诉的核心要点。第一,质量问题真实存在,且属于卖方交付货物本身自带的出厂瑕疵、性能缺陷,并非买方后期人为使用不当、私自改装造成损坏;第二,必须留存完整催告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书面通知、通话录音、催告短信等,能够证实已经提前通知卖方前来处理售后问题,是对方消极不作为在先。
在东莞工厂设备采购、工程器械购销、家居建材批量采购纠纷里,此类费用追偿案件十分普遍。买方切勿在未通知卖方的情况下直接私自大修,容易出现费用无法认定、金额不被认可的风险。建议先书面催告限期维修,逾期无果再自行安排维修,同时妥善保管好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维修清单、配件发票、检修报告单等全套材料。
张瑞山律师提醒广大本地企业经营者,遇到卖方拒不售后的情况,合理止损自行维修符合法律规定,凭完整证据即可起诉主张费用赔付,依法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不让自身为卖方的违约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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