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能不能中途解除?
很多东莞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因为想法变化、双方沟通不畅、打算换律师等原因,想中途解除委托。根据《民法典》以及《律师法》相关规定,委托人是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合同本身带有人身信任属性,法律赋予委托人任意解除权,不需要经过律所和律师同意,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但大家要分清两个关键点:有权解除,不等于可以无条件全额退费。《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委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给律所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下,解除方需要赔偿律所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结合广东本地收费规则,退费一般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如果律师还没有开展工作,大多可以协商退还大部分费用;如果已经起草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参加调解、开庭等,律所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扣除相应律师费,剩余款项退还。
反过来,律师这边不能随意中途拒绝代理。《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代理。只有几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解除: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当事人刻意隐瞒关键事实、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律师才有权拒绝继续代理。
中途解除委托,实务上要做好这几步。第一,尽量以书面形式向律所发送解除通知,写明解除委托、撤销授权,留存记录;第二,和律所核对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协商退费结算;第三,及时向法院提交撤销授权的材料,如果要更换新律师,由新律师重新办理授权手续,避免开庭、送达出现衔接问题;第四,风险代理案件中途解约,同样要按照委托合同结算,不能直接以没拿到回款为由拒付已产生的律师费。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不少当事人以为口头说不用律师了就算解除。在诉讼案件里,仅仅口头沟通不够,法院的授权依然有效,一定要书面通知律所,并且向承办法官提交撤销代理人的材料,防止后续文书继续送达原律师,耽误案件进度。
如果是因为律师服务存在过错,比如怠于办案、遗漏重要期限、违规操作而解除委托,属于律所一方责任,律所应当退还对应费用,当事人还可以向东莞律协、司法局投诉维权。单纯自己不想继续打官司、单方面想换律师,属于委托人单方解约,退费要按工作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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