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房产抵押合同、未办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东莞民间借贷抵押实务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咨询电话:13712931166
在东莞民间拆借、个人房产抵押借款中,大量当事人误以为双方手写抵押借条、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即拥有房屋优先处置权,等到债务人欠债失联、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拍卖时才发现,仅签合同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无法优先拍卖房屋回款,是东莞法院房产担保纠纷高频败诉事由。依据《民法典》第 402 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46 条,不动产抵押适用登记设立原则,合同效力与物权设立相互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从法律层面拆分两项关键权利:其一,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内容合法即生效,签约双方受合同约束,出借人可起诉要求抵押人配合补办抵押登记;因房主私自变卖房产、拒不配合登记等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无法办证,债权人可主张抵押人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二,优先受偿权必须依托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没有登记就没有法定抵押权,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出借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若抵押人同时欠多名债主、房产被先行查封,拍卖房款由首封债权人、已登记抵押权人优先分配,未登记抵押权人只能和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钱。
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判例,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案)明确裁判口径:房产未办抵押登记,出借人丧失抵押物优先受偿资格,仅能按民间借贷普通债权追索欠款,抵押人过错导致不能登记的,在抵押物价值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少东莞出借人仅凭房产证原件留存当做抵押,不去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备案,房主悄悄补办房产证过户卖房,出借人维权难度极大。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市民:房产抵押放款前务必协同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已经签完合同尚未登记的,尽快督促对方配合备案,拖延不配合的及时提起诉讼强制履行,锁定抵押物保障债权。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