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解除买卖合同)

作者: 东莞律师张瑞山 【 原创 】 2025-08-05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   电话:135#####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电话:1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人民币1114310元正;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4310元正;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总计约21186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蓝牙耳机,总金额为人民币1147700元;交货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付款方式为订金为总金额的30%(人民币114310);货到付款;交货地点为:原告方所在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合同还约定“被告超过3天交货数量低于本合同的90%,无条件退回订金(人民币114310),另需赔偿原告方1143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定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114310元。

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被告未能交付货物。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尽快交货,被告仍拒不交货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原告方另行支付20%的订金。”被告之行为应视为拒不履行合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由于在此次交易之前,双方存在多次合作。在此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之前交易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原告通知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生产发货,

现被告单方提出增加 20%订金金额后生产而拒不履行合同,明显不合理。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付货物且在原告催告后拒不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有责任退还原告订金及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诉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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