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
执行申请书
一、执行主体
申请执行人:朱###,男,汉族,19###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住所:广东省湛江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电话:0769-###
二、执行依据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根据: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终98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生效日期: 2022年 12月10日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63494.1元
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购房款本金295783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分别以148783元、14700元为本金,依次从2017年10月30日起、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5月12日止)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手续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17元,由被告负担
三、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事项
一、 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款项 295783 元
二、 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5617元。
三、 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手续费3000元。
四、 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70294.1 元、迟延履行金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清单另行提交)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至两项暂共计374694.1元,折抵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的款项11200元(包括:租金、家具补偿款等)后,被申请人仍应支付申请人363494.1元。上述项目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申请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保全情况
( )无
( )有,请填写诉讼案件案号或保全实施案号,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期限。
五、财产线索
( )无
( )有,请填写财产线索具体情况,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年 月 日
所需执行费用清单 | |||
序号 | 项目 | 计算标准 | 金额(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需计至落款之日) |
1 | 本金 | 295783 | |
2 | 手续费 | 3000 | |
3 | 受理费 | 5617 | |
4 | 利息 | 利息以1487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落款之日为1857天×(0.0475×148783/365天)=35955.5元;利息以14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落款之日为1795天×(0.0475×14700/365天)=34338.6元; | 70294.1 |
5 | 迟延履行金 | 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为止 | 826元 |
6 | 如有其他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单项列明 | 0 | |
合计 | 37469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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