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房屋买卖合同)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1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4414####。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朱####,女,1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122####。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占有使用房屋,造成反诉人无法使用房屋及装饰装修物折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108000元)及占有使用费利息(以10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 15552 元);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房屋内家具(如清单所示);
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按每月200元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7200元)、水电费共计10866元。
4.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16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反诉人朱####与反诉人共同出资在甲方拥有的土地上合作建房自住使用,房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草坊####,定名为“#######”。乙方出资总共人民币陆拾万元正,即分得“####”第三层三号房屋使用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9.18平方米(其中包括公摊面积)。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即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确定被反诉人已占有使用房屋。
被反诉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时,已经清楚并确认涉及房屋的性质。对房屋的状况及所属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所建的房屋为非商品房。现在提出合同确认无效,该行为与民法典之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若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被反诉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6日,反诉人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房屋交付时,反诉人将已经完成的精装修房屋及家私交付给被反诉人,反诉人实际为装饰装修房屋花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正。被反诉人长期使用,致使装修装饰物品折旧受损,因此,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赔偿相应的折旧损失及返还家私。
被反诉人占有使用房屋期间,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被反诉人占用房屋,造成反诉人损失,理应按照房屋周边平均租金价格(面积相同月租金为月2千元)赔偿原告。据此,若合同无效,被反诉人仍需将家私返还反诉人及付清所拖欠费用并赔偿反诉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即使《合作建房合同书》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朱####占用房屋并导致张####无法使用该房屋是不争的事实,朱####应为其占有使用行为向反诉人支付占用使用费。被反诉人应为合同无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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