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保险赔偿)
民事起诉书
原告:谢#####,女,汉族,出生19#####年7月7日,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身份证号:44028#####,电话:13#####。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 电话:0769-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18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运输设备维修费人民币884.90元;
三、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8月在被告处为东莞市#####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SD#####,厂牌型号为江淮HFC#####纯电动轿车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原告为被保险人。保险单号为66051120204419#####,保险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其中包含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为121136元。
2021年6月2日,车辆停放于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雁田怡安工业城停车场时,由于天气降暴雨致使车辆被水淹受损。原告发现后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指派现场查勘员到现场查勘,并指引原告将车辆交给东莞市骏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损维修。次日,在定损中发现车辆室内进水致使大部分电器以及动力电池严重进水损坏。维修厂报价更换动力电池以及其他电器的维修金额已经超出车辆保险的实际金额。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协商后推定车辆全损报废。后来,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车辆损失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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