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作者: 东莞律师张瑞山 【 原创 】 2025-08-03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易#####(受害人#####的妻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440821#####。

原告二:杨#####(受害人#####的儿子),男,汉族,出生:1987年8月10日,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三:杨#####(受害人杨#####的女儿),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塘#####,身份证号码:4408#####。

被告:戴#####,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电话号码:159#####,身份证号码:441#####。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13800元、住宿费27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77468元、丧葬费3845×6=230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669138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2日,受害者杨#####与第三人姚#####签订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杨#####依约定为被告戴#####建设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房屋。工程完结后,被告及第三人未能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21日,杨#####向被告提出支付工程款项的事宜,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动手将受害人杨#####推落楼下,造成受害人坠楼受伤。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到东莞市长安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高处坠伤致意识朦胧1小时”诊断结果为:一、颅脑外伤:1、脑震荡2、前额头皮挫擦伤二、双膝外伤三、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生意见为:需继续住院治疗及考虑骨科半月板关节镜手术。2外科手术费用约4万元以上,内科住院还需4万元以上,现欠费用约1万元。

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40000左右费用后,被告就没有来慰问过原告,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在随后的长安乌沙派出所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出尔反尔,口头承诺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未能如实兑现,双方达不成一致。

2018年12月31日,由于医院向受害方发出催缴医疗费用通知,若不及时补缴拖欠费用即停止治疗。受害方在万般无奈下,只有再次找被告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医疗费用。催收未果后,于当天在工地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该及时向受害方支付工程款项,而受害方在向被告提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时,非但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反而动手将受害方推落楼下而导致受害方严重受伤。同时,在治疗期间,被告态度极其恶劣,明知受害方从高处坠落已造成严重伤害,故意拒不支付受害方的医疗费用致使医院中断治疗,严重损害了受害方的人格及尊严,是引起受害方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赔偿款项清单:

1、医疗费10000元;

2、误工费    230元/日×60日=13800元

3、护理费   230元/日×60日=13800元

4、住宿费   450元/日×60日=27000元

5、交通费   酌情3000元

6、住院伙食费    100元/日×60日=6000元

7、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77468元

8、丧葬费3845×6=2307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酌情请求5000元

11、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 6691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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