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离开现场!东莞交通事故律师解读逃逸认定核心标准
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只要事故后离开了现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大家,肇事逃逸不等于简单离开现场,认定逃逸的核心是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责任,客观上实施逃离、藏匿行为,缺少主观逃避责任的目的,即便短暂离开现场,也不构成肇事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从法条定义可以清晰看出,逃逸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客观上要有离开现场、藏匿行踪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是不想承担事故赔偿、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刻意隐瞒肇事者身份。
在东莞本地交通事故办案实践中,有不少典型情形:发生碰撞后,当事人担心被现场受害方家属殴打,暂时离开现场,但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拨打 120 抢救伤者,之后主动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这种情况虽然客观上离开了现场,但主观不是为逃避责任,一般不会认定为肇事逃逸。还有一种情况,肇事司机把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之后害怕赔偿压力,偷偷跑路、更换联系方式躲藏起来,这种即便离开的不是原始事故现场,也属于潜逃藏匿,会认定为肇事逃逸。
与之相反,有些司机留在现场,但报假名、找人顶包,隐瞒自己是肇事驾驶人,同样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藏匿,符合逃逸认定条件。由此可见,判断是不是逃逸,不能只看有没有留在原地,关键看当事人离开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规定,一旦认定肇事逃逸,原则上推定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然也存在例外,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本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逃逸方责任;但逃逸方同时存在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则不予减轻责任。一旦认定逃逸,除民事赔偿加重外,还会面临罚款、拘留;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属于加重情节,量刑更重,造成重大事故逃逸还可能终身禁驾。
张瑞山律师提示东莞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事故发生后,正确做法是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如因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务必留存报警、就医等证据,主动联系交警,切勿采取关机、躲藏、找人顶包等逃避行为。如果已经被认定涉嫌肇事逃逸,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建议尽早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电话:1371293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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