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杀妻二审典型争议案:杨某东故意杀人案,抑郁症能否抵消预谋杀人罪责?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患有抑郁症,实施暴力杀人就能大幅从轻甚至脱罪。2026 年 6 月在东莞开庭二审的杨某东故意杀人案,集中暴露出抑郁症辩护的司法争议焦点:被告人提前预谋、精心策划杀人,庭审以抑郁发作否认主观杀人故意,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证据反驳其辩解,本案也是广东地区婚姻家庭类故意杀人案件中精神疾病辩护的标杆争议判例。张瑞山律师结合本案细节与刑法规定,厘清抑郁症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一、案件完整事实

2024 年,杨某东因妻子坚决提出离婚心生怨恨,事前多次上网查询人体心脏、颈部等致命要害部位,提前购置刀具作为作案工具,以协商婚姻事宜为由,将妻子从佛山哄骗、带至东莞大岭山偏僻路段。双方争执过程中,杨某东先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驾车撞击被害人,后持刀具反复捅刺要害,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驾车逃窜,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司法鉴定认定杨某东存在抑郁发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婚姻家庭纠纷背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不服上诉,2026 年 6 月本案二审在东莞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核心辩护观点:自身案发时处于抑郁症严重发作状态,意识不受控制,并非主观刻意杀人,请求二审大幅从轻改判。
针对该辩解,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多组反驳证据:杨某东提前搜索杀人要害、刻意携带刀具、跨区域诱骗被害人、分步实施暴力、作案后逃跑等完整预谋行为记录;同步提交法医鉴定补充意见,明确杨某东虽有抑郁情绪,但全程具备清晰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离婚纠纷才是主导作案现实动机,抑郁仅为次要情绪诱因,不能否定其直接杀人故意。本次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二、核心法律解读:抑郁症≠免罪、轻罚 “护身符”

  1. 刑事责任能力三层判定标准(《刑法》第十八条)一是完全无责任能力:精神病发作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经法定鉴定可不负刑责;单纯抑郁症极少达到该标准。二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应当定罪,但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并非必须从轻,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空间。三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虽有抑郁情绪,但清楚知晓杀人违法、能够自主控制行为,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杨某东全程自主策划、分步实施多轮暴力,证明其认知与行为控制能力完整,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该点抗辩。
  2. 预谋杀人会大幅压缩抑郁症从轻空间司法实践区分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临时情绪失控的激情犯罪,若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从轻幅度更大;如本案事前查询致命部位、准备凶器、跨地带人作案,属于典型有计划预谋杀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高,即便存在抑郁鉴定意见,法院量刑时也会从严把握,不会大幅减轻处罚。
  3. 仅普通医院抑郁病历不足以支撑辩护想要以精神障碍为由争取从轻,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普通门诊病历、自行购买抗抑郁药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公诉机关可提交补充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抗辩。

三、两类当事人实务法律提示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方提示

  1. 抑郁症仅能作为量刑参考,无法直接否定 “故意杀人” 主观要件,有预谋、手段残忍的恶性暴力案件,单纯抑郁辩护很难实现大幅减刑;

  2. 上诉阶段提交精神疾病相关辩护,需同步提交医学佐证,若存在完整预谋、逃逸等客观证据,辩护效果会大幅削弱。

(二)被害人家属维权提示

  1. 若不认可被告人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可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2. 完整固定被告人预谋、长期施暴、威胁恐吓等证据,提交法庭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请求法院不采纳从轻辩护,依法从严量刑;

  3. 可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追索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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