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工程款结算新规解读(大朗镇)
一、工程款结算五大新规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结算: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可按比例法确定,即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审计结算期限限制: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结论明显背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可申请造价鉴定。无约定时,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年
人工费、材料费涨价调整: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的应予支持
质量修复费用抵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不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能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抵扣工程款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付款节点等违约条款也可参照适用
二、工程款追讨全流程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文件
提交结算: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结算审核: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协商付款:与发包人协商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发律师函: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收
提起诉讼: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造价鉴定: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三、工程款诉讼证据清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资料签收记录
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对账单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
催款函、律师函及送达凭证
发包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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