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盖章担保,无股东会决议大概率无效,东莞商事担保裁判规则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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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股东借款时,直接在担保协议上加盖自家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负债兜底,出借人想当然认为盖了公章担保就具备法律效力。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七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定前置程序是股东会专项决议,缺少合规决议,仅盖公章的担保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东莞各级法院商事担保案件统一适用该裁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定程序硬性要求:公司给本公司股东担保,该涉保股东必须回避表决,由其余过半数表决权股东投票通过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出借人签约时有法定审慎审查义务,必须核验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签字文件,留存归档;未尽审查义务、仅凭公章和法人签字放款,会被认定非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担保效力人民日报。
担保无效后责任划分分两类:一是出借人明知没有股东会决议仍接受担保,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赔付责任;二是出借人与公司双方均存在过错(出借未审决议、公司公章管理混乱),法院通常判令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过错赔偿责任,而非全额代偿债务。法定例外情形仅三种:金融机构开立保函、全资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全体签字,无需股东会决议即可认定担保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结合东莞近年商事判例,自然人股东利用掌控公章便利私自盖章担保,事后公司以无股东会决议抗辩免责,九成以上案件法院认定担保无效。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出借人:接收公司为股东个人担保时,务必索要、核验股东会担保决议,核对参会股东身份、表决比例;缺少决议文件的,优先要求股东更换自然人保证人或实物抵押,规避担保无效导致债权落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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