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炮制 “优先债权” 稀释份额?东莞律师教你识破虚假诉讼陷阱


执行程序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会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通过打官司确认巨额优先债权(如虚构装修款、借款),以此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份额,甚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不仅无效,还可能触犯刑法。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东莞张瑞山律师详解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维权路径与法律后果,帮债权人精准维权。

一、法律定性:虚构优先债权,属虚假诉讼,可追责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债务人与第三方虚构优先债权(如工程款、抵押权债权),目的是稀释真实债权、逃避债务,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 307 条之一明确虚假诉讼罪量刑标准:
  • 一般情节: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如造成债权人损失超 100 万元):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虚假诉讼的常见特征(东莞法院识别重点)

  1. 债权形成时间异常:优先债权多形成于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前,时间节点高度巧合;

  2. 债权证据单薄:仅有借条、合同,无转账记录、交付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虚构痕迹明显;

  3. 债权性质特殊:多为工程款、装修款、抵押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目的是优先分配财产;

  4. 当事人关系特殊:第三方多为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亲戚朋友,存在恶意串通的利益关联;

  5. 诉讼过程异常:双方无实质对抗,快速达成调解或判决,庭审中对关键细节表述模糊、矛盾。

三、债权人维权路径(执行阶段实操指引)

  1. 申请作为第三人介入诉讼:发现债务人与第三方的诉讼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庭审,对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

  2. 提交证据反驳虚假债权:收集债务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债权无实际履行的证据(无转账流水、无施工记录);债务人财产变动记录,证明虚构债权目的是稀释份额。

  3. 申请法院审查并移送侦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严格审查债权真实性;若查实虚构债权,请求驳回第三方诉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法院已作出确认虚假债权的生效判决,债权人可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

  5. 申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执行分配阶段,对虚假债权的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虚假债权的分配资格。

四、法律后果:民事无效 + 刑事追责 + 司法处罚

  • 民事层面:虚构债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相关判决、调解书被撤销,优先债权自始无效;

  • 刑事层面: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和第三方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

  • 司法层面:法院可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惩戒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结语

虚假诉讼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恶意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需警惕 “突然出现的巨额优先债权”,发现异常及时介入诉讼、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揭穿虚假诉讼,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主体应恪守诚信原则,切勿试图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民事、刑事双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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