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东莞张瑞山律师最新解读)


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作为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东莞张瑞山律师详细解读经营者应承担的核心义务,明确经营者的违法责任,帮助东莞消费者了解自身权利,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

一、安全保障义务(首要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或服务。具体包括:1.  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2.  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3.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违法后果:若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真实宣传义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要求:1.  不得虚构经营者资质、所获荣誉,不得虚构商品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2.  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3.  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依法履行承诺;4.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或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做到价签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清晰。
违法后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平交易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具体禁止行为:1.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2.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均为无效条款);3.  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与约定不符的零部件、材料;4.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或拖延履行义务。

四、售后服务义务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具体包括:1.  履行三包义务,对符合三包规定的商品,及时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2.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妥善处理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未交付的商品及消费者预付款;3.  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设置不合理退还条件,消费者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4.  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及时采取召回、停止销售等措施,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禁止行为:1.  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违法后果: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瑞山律师提示:东莞消费者若发现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消协投诉,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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