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判决:保障亲子交流,共促孩子成长

东莞婚姻律师


无论是双方离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当下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问题,都有着明确且一致的规定。具体而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若父或者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未对探望双方女儿林某乙的具体频率、时间等关键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确保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探望权利,同时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充分尊重林某乙自身意愿,且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学习秩序的前提下,原告有权每月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期间探望孩子两次,每次探望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在此过程中,由原告负责从被告处接送林某乙,被告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另外,在同样尊重林某乙自身意愿的基础上,原告可在每年寒暑假期间,从被告处将林某乙接送到自己处居住或外出游玩进行探望,次数至少合计三次,每次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被告同样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关于被告在抗辩主张中提及的增加抚养费问题,由于林某乙已就此问题另案提起诉讼,故该问题应在另案审理中予以处理解决。在此,本院希望被告能够从顾全林某乙健康成长的大局出发,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原告能够顺利行使对林某乙的探望权。同时,也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站在维护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高度,深刻反思自身行为,尽己所能地改善与孩子相处的方式方法,以科学、恰当的方式关心和教育孩子,携手为将林某乙培养成德才兼备的有用之才而共同努力。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收起

取消
建站ABC 建站ABC提供技术支持
  • 律师首页
  •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