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书
原告: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90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检测费人民币2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人民币800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6月在被告处为公司所有的粤SD76568新能源江淮小汽车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2044190000291103,保险期限为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其中包含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合同核定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万元。
2020年8月5日,原告所有的粤SD7#######新能源江淮小汽车停放于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堑头新兴工业区附近停车场时,由于台风天气降暴雨致使车辆被水淹受损。原告发现后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报案号为 RDA202044190050171815。被告现场查勘员曾#######(18566521732)表示不到现场查勘,指引报案人自助拍照查勘,然后将车辆拖去4S店定损即可。次日,在定损中发现车辆室内进水致使部分电器以及动力电池严重进水损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员要求电池厂家到车行来对动力电池进行检测,电池厂家在检测后认为动力电池泡水,损坏严重,需更换电池总成,原告为此支付定损检测费2000元。后来被告要求将车辆拖至另外一家4s店维修,得到的维修结论均是相同,而且维修厂4S店报价更换动力电池以及其他电器的维修金额已经超出车辆保险的实际金额9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协商后推定车辆全损报废,然而后来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保险金额过高为理由拒绝支付车辆损失费用。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核定的年损险保额9万元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理賠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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