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笔录(二)
会见笔录(二)
会见时间:2025年7 月 2 日上午9 时
会见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会见律师: 张瑞山
记录人: 张瑞山
犯罪嫌疑人: 黄#######
案由:涉嫌 开设赌场 罪,现羁押在 看守所 35 监室。
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依法享有下述权利并应承担如下义务?
权利: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2、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申请回避;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侦查人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检、法相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出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0、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公、检、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1、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制强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以上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听清楚?
答 :
问: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哪里,现住那里,从事什么工作?
答 :
问:你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过你相关法律权利?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有无对你进行恐吓、威胁、利诱和采取暴力手段?
答 :
问:你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一共提审你几次?每次你都是如何供述的?
答 :
问:你对侦查机关指控的涉嫌罪名,有无不明白的地方?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的?有何看法?
答 :
问:你向我陈述的上述情况属实吗?和你在警方所作的供述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请进行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不一致原因?
答:
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
答 :
问:还有何补充?
答:
问:你看看上述笔录内容有无遗漏或者差错,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请你找出来进行补充或者改正,并在确认无误后确认“以上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和我所说的相符,准确无误” ,并签名或者按手印。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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