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李,女,1985年出生,住址:河南省,身份号码为:。联系电话:,系交通事故的伤者。

被告:郑,男,住址:四川,公民身份号码为:。联系电话:。系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的司机。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75444.5 元。其中:医疗费54526.55 元、护理费2425.5元(住院7天×工资10395元/月÷30天/月)、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7天×100元/天)、误工费6642.4元[工资11722元/月÷30天/月×(住院7天加全休10天)]、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150(450/天×7天)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郑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途经东莞市路段时左转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因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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