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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货款纠纷|送货单只有员工个人签字,公司败诉典型案例分析


东莞厚街、虎门、长安工厂众多,原材料、辅料交易频繁,大量中小企业交易习惯简单,送货单仅由仓管、车间员工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一旦买方拖欠货款,双方极易产生争议。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同类判例,分析员工个人签字收货,公司被判承担货款的裁判逻辑。

某东莞家具供应商向厚街一家家具厂供应板材,送货单全部由工厂仓管王某个人签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家具厂后续拖欠货款,供应商起诉家具厂。庭审中家具厂抗辩:送货单没有公章,王某只是普通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确认货款,应当由王某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是该家具厂在册仓管,有社保记录;所有货物均送至家具厂厂区,用于家具生产;此前多笔货款由家具厂对公账户支付给供应商。虽然送货单只有王某个人签名,但综合全部证据,认定王某签收货物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家具厂全额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体现东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不能单独以单据有无公章作为唯一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全部交易事实综合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员工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货物交付地点、货物实际用途、历史交易记录、对账记录、付款账户、沟通记录,都是法院重点核查证据。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内部下发通知限制员工收货权限,就可以免责。张瑞山律师提示,公司内部对员工权限的限制,属于内部管理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卖方。除非卖方明知员工没有收货权限,仍然和员工交易,否则公司不能以此拒付货款。

当然,并非所有员工签字收货,公司都需要买单。如果员工已经离职,卖方不知情仍送货签收,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卖方明知员工私下采购自用,货物没有进入公司,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张瑞山律师建议东莞企业,完善收货管理制度,固定授权签收人员名单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送货单、聊天记录、对账记录、发票、转账凭证。遇到货款纠纷,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条,防止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回款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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