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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杀妻二审典型争议案:杨某东故意杀人案,抑郁症能否抵消预谋杀人罪责?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患有抑郁症,实施暴力杀人就能大幅从轻甚至脱罪。2026 年 6 月在东莞开庭二审的杨某东故意杀人案,集中暴露出抑郁症辩护的司法争议焦点:被告人提前预谋、精心策划杀人,庭审以抑郁发作否认主观杀人故意,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证据反驳其辩解,本案也是广东地区婚姻家庭类故意杀人案件中精神疾病辩护的标杆争议判例。张瑞山律师结合本案细节与刑法规定,厘清抑郁症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一、案件完整事实2024 年,杨某东因妻子坚决提出离婚心生怨恨,事前多次上网查询人体心脏、颈部等致命要害部位,提前购置刀具作为作案工具,以协商婚姻事宜为由,将妻子从佛山哄骗、带至东莞大岭山偏僻路段。双方争执过程中,杨某东先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驾车撞击被害人,后持刀具反复捅刺要害,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驾车逃窜,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司法鉴定认定杨某东存在抑郁发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婚姻家庭纠纷背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不服上诉,2026 年 6 月本案二审在东莞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核心辩护观点:自身案发时处于抑郁症严重发作状态,意识不受控制,并非主观刻意杀人,请求二审大幅从轻改判。 针对该辩解,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多组反驳证据:杨某东提前搜索杀人要害、刻意携带刀具、跨区域诱骗被害人、分步实施暴力、作案后逃跑等完整预谋行为记录;同步提交法医鉴定补充意见,明确杨某东虽有抑郁情绪,但全程具备清晰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离婚纠纷才是主导作案现实动机,抑郁仅为次要情绪诱因,不能否定其直接杀人故意。本次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二、核心法律解读:抑郁症≠免罪、轻罚 “护身符”
三、两类当事人实务法律提示(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方提示
(二)被害人家属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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