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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代表法定职责、权利与义务详解东莞张瑞山律师 集体协商是平衡劳资整体利益、规范用工管理的重要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不少企业劳资双方不清楚集体协商代表的定位、权责边界。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分别介绍职工方与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统一的职责、权利及法定义务。 首先明确集体协商代表基础职责。双方协商代表核心工作是代表本方开展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诉求,参与拟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协商达成一致后,及时向本方人员公示协商情况、征求意见;集体合同生效后,监督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约定条款;妥善收集、传递本方人员针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意见建议。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的法定权利: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职责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时间与工作便利,占用工作时间开展协商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待遇不受影响;有权要求对方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用工数据资料(商业秘密按保密规则处理);协商过程中可提出协商议题、质询对方方案;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除存在严重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需要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一,忠实代表本方整体利益,如实传递沟通信息,不得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本方群体合法权益;第二,保守协商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第三,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借助协商煽动停工、怠工等过激行为;第四,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通报协商进展,如实反馈协商内容,配合征求群体意见;第五,遵守集体协商公平、理性沟通规则。 东莞部分规模制造企业会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选定协商代表后,劳资双方均应当尊重代表权责。若用人单位不当限制职工协商代表履职、违法调整岗位降低待遇,职工代表可联合工会向人社部门反映,通过行政介入保障集体协商制度正常落地。企业与职工通过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能够有效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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