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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后买方已提供担保,卖方能否拒绝发货?


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如果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中止并非终局,法律对此设有严格的救济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表明其具有继续履约的诚意与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也就是说,一旦买方提供了银行保函、物的担保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效保证,卖方就不能再以“对方丧失信誉”为由拒绝发货。如果卖方收到担保后仍不发货,反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赔偿责任。

东莞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经常遇到买方拖欠货款或濒临破产的情况。律师建议:卖方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务必以书面形式(如函件、微信公证记录)告知对方,并明确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适当”的标准通常是与合同标的价值相当、易于变现且没有权利瑕疵的担保。若对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卖方应尽快恢复供货,否则将丧失抗辩权,反被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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