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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优惠事后反悔?结算单签字即“一锤定音”导读: 生意场上,为了促成交易,买方采购员常会口头承诺:“这单你先供,年底给你返点/优惠”。等到年底结算时,买方按原价出具了结算单,卖方想按“口头优惠”来核减货款,法院支持吗?答案很残酷:基本不支持。 在东莞这座诚信之城,虽然讲究“牙齒當金使”(说话算话),但在法庭上,书证的证明力远大于口头证据。 法律依据:书面结算单的“最终确认”效力结算单、对账单或还款协议,通常被视为双方对截止某一时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完整的确认。法律上推定,双方在签署这份书面文件时,已经考虑了包括口头承诺、商业折扣、质量瑕疵等所有因素。 一旦你签字认可了结算金额,事后想反悔,主张当时有口头约定优惠(比如“实收95万,但约定按100万结算”),法院很难支持。原因有二:
张瑞山律师的“证据保全”建议:为了避免“煮熟的鸭子飞了”(优惠落空),东莞企业主应做好以下三点:
张瑞山律师提醒:商业交易讲究“落袋为安”,口头承诺再好,不如白纸黑字来得实在。在东莞法院的裁判尺度下,对结算单的审查是极其严格的,签字前务必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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