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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认可质量,使用≠放弃索赔——买方常见误区澄清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经常用两句话来拒绝买方索赔:“你已经付了款,说明你认可了货物质量”“你都用了这么久,现在才说有问题?”不少买方因此自我怀疑:难道付款和使用真的等于放弃质量异议权吗?东莞张瑞山律师明确告诉您:不是。 误区一:已经付款,就不能再主张质量问题 这是错误的。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与质量异议权是两回事。法律从未规定“付款视为对质量的认可”。只要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或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买方完全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举个例子:东莞某公司采购一批电脑,收货后按合同约定30天内付清了全款。在第25天时发现部分电脑存在死机故障,随即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以“已付款”为由拒绝处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买方照样可以索赔。 误区二:使用了货物,就不能再索赔 这也是常见误解。使用货物不等于认可质量,尤其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软件系统等,不经使用根本无法发现潜在问题。《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使用”列为丧失异议权的情形。只要在使用后合理期限内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买方仍然可以索赔。 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况:如果买方在发现问题后继续大量使用、转卖或加工导致问题无法鉴定,可能因证据灭失而影响索赔结果。因此,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停止使用问题批次产品,保留原状,以便后续检测和维权。 张瑞山律师为您总结维权要点:
最后提醒: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也没有进行检验,法律上会视为质量符合标准。民法典明确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不检验、不异议、不行动的“三不”买方,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主动检验、及时异议,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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