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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货物自提 仓库货物受损责任划分 - 东莞张瑞山律师普法


在东莞各类商贸交易、建材采购、货品购销活动里,很多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货物买方自行到仓库自提,省去送货流程。但现实中常常出现一种纠纷:货物一直存放在卖方仓库,长时间无人提取,后续遭遇受潮、雨淋、火灾、霉变等损坏,这笔损失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东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张瑞山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法条,为东莞商户、企业及市民理清自提货物风险承担规则。
依照我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双方明确约定买方上门自提货物,卖方完成备货、通知买方提货之后,买方无故拖延、逾期不及时提货,在延迟提货时间段内产生的一切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全部由买方自行承担。
正常交易流程下,自提模式的风险划分十分清晰: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备好全部货物,完成清点整理,正式通知买方前往仓库提货,此时货物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如果买方按时到场完成验货、提货交接,交接完毕后风险立刻归买方;若买方以资金不足、场地未备好、暂时不需要等理由迟迟不提货,货物长期留置在卖方仓库,在此期间发生任何意外损坏,都和卖方没有关系。
举个本地常见案例,东莞厚街多家家具商行交易时常约定仓库自提,买方预定大批家具后拖延半个多月未提货,恰逢暴雨天气仓库渗水造成家具泡水损坏,最终法院判定所有损失由买方承担。究其原因,卖方已履行完毕备货与通知义务,货物受损根源在于买方迟延履行提货义务。
张瑞山律师提醒广大东莞商家,签订自提类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书面明确提货期限、提货地点、逾期提货后果,同时留存好微信通知、短信通知、书面提货催告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经济纠纷。作为采购买方,确定自提交易后务必按时提货,切勿拖延占用货物,白白承担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一旦陷入自提货物损失纠纷,可咨询东莞张瑞山律师,依托本地办案经验高效化解买卖合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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