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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东莞律师教你正确维权东莞张瑞山律师 在东莞的商事交易中,不少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时,为图 “双保险”,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同时约定 “可申请仲裁” 和 “可向法院起诉”。这种 “或裁或诉” 的约定看似全面,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不仅无法高效维权,还可能陷入管辖权争议的泥潭。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为您深度解析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与维权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意味着,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仲裁条款将直接被认定为无效。究其本质,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斥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一裁终局为核心,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而 “或裁或诉” 条款违背了仲裁的惟一性与终局性原则,导致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不唯一,不符合《仲裁法》对有效仲裁协议的要求。 仲裁条款无效后,诉讼条款是否当然有效?在东莞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单独审查诉讼管辖条款的效力。若诉讼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如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则诉讼条款有效,当事人应向约定法院提起诉讼。若诉讼条款约定不明或违法,则整体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纠纷将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存在一种例外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七条 “但书” 规定,若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事后达成了新的仲裁合意,仲裁程序继续有效。但此情形依赖于对方的消极行为,风险极高,绝不可作为维权的常规策略。 东莞张瑞山律师建议:在东莞地区签订商事合同时,务必摒弃 “或裁或诉” 的错误约定。应根据交易金额、纠纷复杂程度、地域便利性等因素,二选一明确约定:要么选择专业、高效的仲裁(如东莞仲裁委员会),要么选择管辖明确的法院诉讼。若不慎已签订此类条款,应尽快协商补充协议,明确单一争议解决方式;无法协商的,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延误诉讼时效。 商事交易,细节决定成败。一份严谨的合同,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遇到合同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东莞张瑞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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