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清算不合法 股东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责任全解析)公司清算必须依法进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存在违法操作的,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股东清算责任分为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责任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未按期成立清算组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怠于清算导致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三、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的赔偿责任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无偿转让、低价变卖、隐匿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五、股东内部责任划分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过错程度向其他有过错的股东追偿。无过错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怠于清算、恶意处置财产的过错股东追偿全部损失。 东莞张瑞山律师提示:公司清算责任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股东应树立 “清算即责任” 意识,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申报、财产清查、清偿分配等程序;全程规范操作,妥善保管账册、文件、财产,避免因小失大。债权人发现公司清算不合法或股东存在过错的,可依法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债权实现。 |
首页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