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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的权益(东莞职场人必看)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阶段,很多东莞职场人误以为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工资随便定”“不用缴社保”,导致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却不知如何维权。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东莞地区职场实操,详细梳理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拆解常见的试用期侵权行为,帮助东莞劳动者认清自身权利,规避职场陷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权益一:试用期时长有明确限制,不得随意约定。很多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随意延长试用期,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时长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单独约定,必须与劳动合同同时订立。
权益二: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未签需支付二倍工资。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再签合同”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严重侵权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使在试用期,双方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权益三: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不得随意克扣。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工资可以随便定”为由,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东莞地区当前最低工资标准需按照东莞市最新规定执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拖欠试用期工资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权益四: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免除义务。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权益,很多用人单位声称“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后再缴”,该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权益五: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需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常见的合法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试用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权益六: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降低劳动保护标准,不得安排试用期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等危险作业,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东莞张瑞山律师提示:若试用期内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若对试用期权益有疑问,或遭遇侵权需要帮助,可联系东莞张瑞山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法律指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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