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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东莞张瑞山律师详解法定排除情形在东莞务工过程中,职工遭遇人身伤害后,首要疑问往往是“是否属于工伤”。但并非所有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三类法定排除情形,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践,为广大职工详解相关规定,避免因认知偏差错失维权机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认定基本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在东莞地区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均严格适用。 第一种情形是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此处的“故意犯罪”需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而非用人单位或个人主观判断,例如职工因盗窃、故意伤害等故意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受伤,即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若职工因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受伤,仍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第二种情形是醉酒或者吸毒导致的伤亡。醉酒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吸毒则需有相关检测报告或司法认定。实践中,部分职工在工作间隙饮酒后受伤,或因吸毒影响操作导致事故,均属于法定排除情形。东莞地区工伤认定部门会严格核查职工受伤时的精神状态,若确认存在醉酒或吸毒情形,将直接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种情形是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自残、自杀属于职工主观故意造成的伤害,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即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需注意,若职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工伤后心理疏导不足等间接原因自杀,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并非绝对不能认定,此类案件在东莞偶有发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此外,东莞张瑞山律师补充,还有两类情形易被混淆为“不得认定工伤”:一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恩怨引发冲突受伤,若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工伤;二是职工擅自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东莞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东莞张瑞山律师深耕工伤维权领域多年,熟悉东莞各区县工伤认定流程,可协助职工梳理证据、提出异议,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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