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山律师网 | 东莞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深耕东莞多年,熟悉东莞本地裁判规则,助力高效维权

首页 >> 专业知识 >>诉讼指南 >> 谁是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
详细内容

谁是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 核心当事人

1. 原告

  • 定义: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核心特征: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 常见类型:

    • 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 行政强制措施的被实施人。

    •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人。

    • 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如征收补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的相对人。

    • 其他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 被告

  • 定义:被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核心特征:必须是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

  • 确定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原告可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 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 其他诉讼参与人(广义当事人)

除了原告和被告,还有两类非常重要的参与人:

3. 第三人

  • 定义: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地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可能支持原告,也可能支持被告,或者提出自己的独立主张。

  • 常见情形:

    •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 行政许可案件中的其他竞争权人。

    • 行政裁决、确权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

    • 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主体组织(可作为第三人)。

4. 共同诉讼人

  • 定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原告或被告为多人。

  • 分类:

    • 必要共同诉讼人: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例如,行政机关对多人作出的同一处罚决定,所有被处罚人应作为共同原告。

    • 普通共同诉讼人:针对同类行政行为,法院为效率合并审理。例如,多个摊贩分别起诉同一个城管部门作出的类似处罚决定。


三、 重要图示与总结

角色法律身份关键识别点
原告认为权益被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认为你(行政机关)侵犯了我。”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我是被指控违法侵权的‘官’。”
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方“这个案子结果对我有影响,我也要参加进来。”
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一方为多人“我们一群人一起告你” 或 “你告了我们一群人”。

简单来说:

  • 原告是“民”(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 被告是“官”(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 第三人是“相关方”。

  • 共同诉讼人是“一群民或一群官”。

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结构,是启动和参与行政诉讼的第一步,它决定了谁有权起诉、应该起诉谁,以及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