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认定是核心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受害方能否获得足额赔偿。其认定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三大原则,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以下是对医疗费认定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的认定范围
医疗费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也包括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费用。具体包括:
已发生的费用: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院外会诊费等。
后续治疗费:伤情稳定后,为恢复功能或进行必要的整容等所必然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需有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康复性费用:必要的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功能训练等费用。
辅助器具费:因伤情需要配置的轮椅、拐杖、假肢等费用。
院外购药费:在医生建议下,确需在院外购买的药品费用,需有医嘱证明。
二、认定医疗费的核心原则
合理性原则:费用支出应符合当地医疗水平,且与伤情相适应。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使用昂贵非必要药物或选择远超普通标准的治疗方式,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必要性原则:所有费用必须是为治疗本次人身损害所必需。与本次伤害无关的疾病的治疗费用,或者伤情已稳定后不必要的持续治疗,不应计入。
关联性原则:费用必须与侵权行为导致的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有相应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治疗项目与本次伤害相关。
三、证据要求与举证责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转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或本地医疗条件限制而转院的,需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建议。自行转院、未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可能不被支持。
自行购药:无医嘱的自行购药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医保报销部分: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已通过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为由,主张抵扣其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医保权益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并行不悖的。
护理费、营养费等:虽与治疗相关,但属于独立的赔偿项目,需单独计算并提供相应证据。
结论与建议
结论: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合理必要、与损害结果直接相关为原则进行认定。受害方需提供完整的医疗票据和病历等证据,侵权方有权对不合理费用提出异议并承担举证责任。
行动建议:
及时就医并保留凭证:发生人身损害后,应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并妥善保管所有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原始凭证。
关注后续治疗:对于需要后续治疗的,应在治疗前或诉讼中,通过医嘱或司法鉴定方式明确费用,以便一并主张。
审慎处理协商与诉讼:在协商或诉讼中,应基于上述原则和证据,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充分沟通或举证。
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对于伤情复杂、赔偿金额大或对方对医疗费有重大异议的案件,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必要时可申请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费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证据审查过程,充分、有效的证据是获得足额赔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