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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案: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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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与财产权益的保护备受关注。本案便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不当赠与的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为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结合本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所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提出的统计主张,我们对案件中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这一时间段内,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发生了频繁的资金转账行为。其中,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金额累计达75661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金额则为33324.88元,两项合计高达108985.88元。与此同时,被告也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第三人进行了转账,合计金额为8758.87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转账在操作过程中均未注明具体用途。


进一步分析转账金额,我们发现部分款项具有特殊的暧昧含义。例如,存在金额为520元(谐音“我爱你”)、1314元(谐音“一生一世”)、1999.99元(寓意长久)等的转账记录。这些特殊金额的转账,在常理推断下,往往与情感表达和特殊关系相关联,而非正常的经济往来。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对这部分转账情况予以认定。


经过相互抵扣计算,被告从第三人处实际获得的转款金额合计为100227.01元。这一系列转账行为背后,隐藏着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的存款赠与被告的事实。从主观动机来看,第三人此举显然是为了取悦被告,而非出于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或维护家庭利益的目的。因此,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行为,并不符合家事代理行为的特征。家事代理行为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本案中第三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这一范畴。


更为严重的是,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持续保持着不正当的异性关系往来。在这种不正当关系的影响下,第三人擅自从与原告的共有存款中拿出款项赠与被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更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它体现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疑是对这些基本准则和观念的严重冲击。


基于上述分析,第三人向被告转账赠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案涉款项的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原告只诉请被告返还取得的赠与款项83286.99元,这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充分的依据。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这一诉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同时,也警示人们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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