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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时间:2025-09-06 《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的张瑞山律师为代理人。其中,原合同付款方式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人民币 元,该费用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向乙方支付”。现因案件复杂,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将付款方式变更为: 一、律师费用收取方式变更为风险收费,即: 第1期: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先行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 ; 第2期:待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裁定书、准许撤诉裁定书】之日即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按【判决书、调解书、和解裁定书、撤诉裁定书】中确定甲方获得金钱债权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 第3期:自甲方获得案件相对方的利益时,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起诉书金额,或获得的利益,或所得钱款,或物品价值】的百分之十八(18%)另行向受托人支付剩余律师费。 二、特别提醒:自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之日起,甲方在私下调解或者和解所作的退步或妥协时请考虑相应律师费金额的问题,不得以和解或调解的金额低于起诉书或判决书金额为由拒绝或减少律师费。如果甲方私下和解或者调解的,则乙方有权选择按照【民事起诉书起诉的债权金额、或者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债权的金额、或者和解调解确定的金额】为基数,按百分之十八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无论案件结果如何,乙方均无须退回。 三、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况的,则甲方应当以抵债和债务抵消的金额的百份之十八向律师所另行支付律师费。存在债转股的,则甲方按照转让成功时相应股权价值金额的百份之十八向律师所另行支付律师费。甲方以其他方式取得利益或权益的,则按照取得利益的百份之十八向律师所另行支付律师费。甲方在私下调解前应当告知代理律师调解或和解的事宜,签订调解书或和解协议,则应当在3日内送达相应协议给经办律师,否则视为甲方恶意逃避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按照甲方权益或利益全部实现的百分之十八的标准向律师所支付违约金。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委托代理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其他部分仍按原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甲方: 东莞市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瑞山
日期: 202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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