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途径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包括: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
(二)执行案件;
(三)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二)广东移动微法院;
(三)粤公正小程序;
(四)东莞一法诉讼服务小程序;
(五)其他本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具备以下配套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动比对查验;
(二)自动回填功能。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
(三)电子送达功能。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
(四)诉讼辅助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精确计算、诉状自动生成、管辖提示等诉讼辅助。
第六条 立案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三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第七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邮寄或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二)适宜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进入多元化诉调管理平台,由本院进行诉前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通过网络短信、电话、邮寄、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七日内未补正的,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并在审核期内进行核查;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九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应当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智慧送达平台等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加盖本院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专用章。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缴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缴费、微信缴费或现场缴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期限内完成补正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如实上传材料,依法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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