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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提供劳务者受害)时间:2025-08-04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身份证号:4209841#####。联系电话:13##### 被告:彭#####,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4305251#####。联系电话:155#####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款项:1、医疗费用31391.18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误工费55272元(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27日,共196天,282元/天);4、护理费1600元(住院16天,100元/天);5、营养费5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住院16天,100元/天);8、交通费3000元;9、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合计117863.1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承包位于东莞市企石镇#####的房屋进行装饰工程施工。2022年1月1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对房屋天花进行装修时从高处坠落摔伤。事发后,原告立即送往东莞市企石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药费用共计人民币31391.18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利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赔偿费用清单: 1、医疗费用31391.18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误工费55272元(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27日,共196天,282元/天); 4、护理费1600元(住院16天,100元/天); 5、营养费5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住院16天,100元/天); 7、交通费3000元; 8、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为人民币:11786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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